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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324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324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2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牛山咀。

法定代表人张树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祥,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灿锋,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灿锋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灿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