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6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60 号
申请执行人申海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邓洪恩,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钟恒,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申海波申请执行邓洪恩、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洪恩有属其所有的座落于郁南县河口镇寨村委会河口寨村民小组房屋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另案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42-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邓洪恩、钟恒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海波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海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