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7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6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锦琼,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叶建弟,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张泽南,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锦琼、叶建弟、张泽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锦琼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64466.41元、被执行人叶建弟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222.28元、被执行人张泽南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506.23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74-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账户内存款中的6460元、220元、150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张锦琼、叶建弟、张泽南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锦琼、张泽南除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已被划拨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锦琼、叶建弟、张泽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云郁法执字第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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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