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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567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567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2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黄祥婷,女,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梁宗南,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祥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宗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黄祥婷的申请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宗南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黄祥婷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祥婷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