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61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612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知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隆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金明,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明有属其所有的粤WA7812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612-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刘金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特别是已查封车辆档案的粤WA7812号雅阁牌小型轿车的下落,但逾期仍提供不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陈已查封车辆档案的粤WA7812雅阁牌小型轿车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金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已查封车辆档案的车辆下落及其他何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