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执字第298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298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1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298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局长。

被执行人谢永标,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练金娣,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谢永标、练金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郁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郁征决字【2014】01110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执行,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永标、练金娣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云郁法执字第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