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35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翟月霞,女,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唐艮海。
申请执行人王水和,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吴天真,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翟月霞申请执行王水和、吴天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水和、吴天真在郁南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水和、吴天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