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75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5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苏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德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