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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59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759号 更新时间:2016-09-09 14:44:2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5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苏某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德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谢 宁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广华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