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5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炘,女,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唐剑锋,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黄永炘申请执行唐剑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剑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连滩支行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1021.31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53-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中的102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唐剑锋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剑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