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1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陆坤全,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林钊华,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谢荣娴,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钊华、谢荣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荣娴在中国银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2332.41元和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842.80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15-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账户内存款中的2330元、84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林钊华、谢荣娴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