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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执字第474号

文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474号 更新时间:2016-09-02 10:41:2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6号。

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练裕明,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练永龙,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练裕林,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练裕明、练永龙、练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练裕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387.36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74-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1387.36元中的1380元予以划拨。被执行人练裕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2598元可供执行,本院就(2015)云郁法执字第47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练永龙、练裕林、练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75-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2598元予以划拨。被执行人练永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在存款2960元和有属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就(2015)云郁法执字第49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练永龙、练裕林、练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93-1、493-2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存款和车辆予以划拨、查封。在另查被执行人练裕明、练永龙、练裕林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云郁法执字第47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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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