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9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
负责人谢汉潮,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灿钦,信用社职员。
被执行人梁冠明,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滩信用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冠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冠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