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8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郭伙娣,女,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
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连滩镇大昌商住综合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郭伙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土地、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冻结。另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需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理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