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 号
申请执行人林炳棣,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廖志峰,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陆瑞琪,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廖志坚,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罗小杏,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林炳棣申请执行廖志峰、陆瑞琪、廖志坚、罗小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志峰承包经营的座落于郁南县和都红砖厂有机械设备、成品砖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厂内的在2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廖志峰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716.34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中的1700元予以划拨。2015年10月23日,郁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反馈回本院的划拨回执,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只划拨到111.23元。另查被执行人廖志峰、陆瑞琪、廖志坚、罗小杏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林炳棣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炳棣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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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