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56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568 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喜,女,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金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河口镇和都村委会和都村民小组荔枝塘。
法定代表人:廖志峰。
被执行人廖志峰,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陈建喜申请执行郁南县金豪建材有限公司、廖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金豪建材有限公司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2008.7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68-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中的2000元予以划拨。被执行人廖志峰承包经营的座落于郁南县和都红砖厂有机械设备、成品砖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另案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厂内的在2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廖志峰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1716.34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另案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508-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中的1700元予以划拨。2015年10月23日,郁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反馈回本院的划拨回执,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只划拨到111.23元。另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金豪建材有限公司、廖志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房地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郁南县金豪建材有限公司、廖志峰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需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理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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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