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73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执字第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6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卢结梅,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庆华,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东江,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结梅、陈庆华、陈丽华、陈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结梅、陈庆华、陈丽华、陈东江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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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建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