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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648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648号 更新时间:2016-09-09 14:44: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6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行职员。

被告卢敏华,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徐林彬,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梅烨成,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卢敏华、徐林彬、梅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