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8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持有B2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HC8***号牌小型轿车由郁南县飞凤车站沿一环路往平江路方向行驶,行至一环路银视数字电视电缆厅对出路段时,撞向由区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区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120电话并跟随救护车送伤者到郁南县中医院救治,其后在中医院接受交警的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区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区某某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死亡记录、调解记录、协议书、付款收据、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卢可永、唐越、欧晓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主动报案并等候交警到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人民陪审员 苏 慧
二O 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