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9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狗仔铭”,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某与阮某某、刘某甲等人经商量合谋,以入股方式在郁南县东坝镇粗石村委塘尾村球场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食细”和“富贵三公”形式聚众赌博,雇请人员在赌场内发牌、打荷、看风,每场参与赌博人数一般有二三十人。2015年4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参赌人员一批。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7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立案材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勘验笔录、证据移送保全清单、户籍资料、信息查询、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叶某某、余某某、莫某某、叶某甲、黄某某、余某甲、朱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罗某某、黄某甲、余某乙、郑某甲、阮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刘某甲、何某某、傅某某、吴某某、余某丙、郑某乙、聂某某、聂某甲、李某甲、杨某某、余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阮某某、刘某甲、杨某某、余某某、黎某某、余某坤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审讯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7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