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41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941号
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东坝镇云梧高速公路虎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已经受理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7229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于2016年8月5日作出《财产保全提请函》,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该函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89988.54元,并提供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商铺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冻结的存款总额以人民币16689988.54元为限。
四、查封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商铺。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苏 容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