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7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870号
原告严赤洪,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陈星泉,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严赤洪诉被告陈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赤洪、被告陈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赤洪诉称,2015年12月19日,被告陈星泉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没有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星泉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陈星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给原告严赤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星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