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45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457号
原告何某甲,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被告姚某,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建城镇。
原告何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劲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3月23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11月22日生育儿子何某乙,2011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何某丙。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致使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在生育小儿子后即外出打工,没有回过家里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何某乙、何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某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和儿子的情况。
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
被告姚某没有答辩。
被告姚某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3月23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11月22日生育儿子何某乙,2011年12月19日生育儿子何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合法结合的婚姻,且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夫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热爱家庭,共同经营好家庭。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家庭琐事引起而双方缺乏沟通,只要双方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