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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507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507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39
原告羽梅兰,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302040744,住郁南县平台镇大地村委新寨村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507号

原告羽某某,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平台镇。

被告韦某甲,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平台镇。

原告羽某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劲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羽某某,被告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羽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4年2月7日在郁南县平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1995年5月22日生育女儿韦某乙,1997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韦某丙,2001年9月22日生育儿子韦某丁。原、被告婚后外出打工,自2005年起处于分居状态,2006年开始被告有婚外情。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分居两地多年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羽某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2、儿子韦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羽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事实。

4、被告与第三者的信件、合照,拟证明被告有外遇事实。

5、聊天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破裂。

被告韦某甲答辩称,1、答辩人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如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也未出现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2、被答辩人诉求所指答辩人之过错或者说答辩人有移情别恋,答辩人不承认,更不认同。3、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且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不利于家庭团结、幸福,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被告韦某甲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1年9月30日已经落实节育手术。

经审理查明,原告羽某某与被告韦某甲自由恋爱谈婚,于1994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1995年5月22日生育女儿韦某乙,1997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韦某丙,2001年9月22日生育儿子韦某丁。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婚外情,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姻时间长,且双方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热爱家庭,共同经营好家庭。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家庭琐事引起而双方缺乏沟通,只要双方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羽某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