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61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614号
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湖景轩小区B幢05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洲。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聂仲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仲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