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民初617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617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15:53:2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617号

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湖景轩小区幢05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洁连,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洁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