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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43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43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4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彭某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1964年7月2日出生,,住中国香港屯门区。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郁清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陈锦兰、郑燕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在2006年11月30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双方了解不深,经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被告以澳洲工作为由离家,至今一直没有回,更没有与原告进行联系。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三年之久,而且一直没有任何音信联系,双方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情况。

3、郁南县连滩镇龙岩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分居至今的事实。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向被告彭某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通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被告彭某某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2006年11月30日在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据此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往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林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被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和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郁 清

人民陪审员 陈 锦 兰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文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