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57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322民初572号
原告江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郁清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31日生育女儿江某甲,2009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江某乙,2013年1月5日生育儿子江某丙。婚后夫妻关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因小事经常吵架,吵架一直维持到现在,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
3、三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三子女的身份情况。
被告郑某某答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所诉并非事实,且有子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相片影印件三张,证明原告存有第三者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谈婚,2009年6月15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31日生育女儿江某甲,2009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江某乙,2013年1月5日生育儿子江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对家庭事务未能及时沟通,引致双方出现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且婚姻存续时间长,夫妻双方有较强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体贴家人,热爱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把家庭搞好,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