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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14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714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714号

原告申海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邱定辉,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申海波诉被告邱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海波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