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71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715号
原告申海波,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邱定辉,男,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申海波诉被告邱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海波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