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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29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829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322民初829号

原告柯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郁清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相识,于200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谢某甲,由于原告对被告不够了解,怀孕后才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还和其他女性同居,且双方性格不合,在结婚十多年里,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也从未支付过原告的生活费,从去年开始原告回家带小孩读书,原告无工作无收入,被告过年回来第一次给了原告1000元生活费,原告已经4年不知道被告在哪里工作,也不让原告找被告,平时被告也不回家。原告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谢某甲由原告抚养。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谢某甲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原、被告及儿子谢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等,但被告没有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在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6月26日到郁南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3年12月6日生育儿子谢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家庭事务未能及时沟通,引致双方出现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影响。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后共同生育了儿子,婚姻存续时间长,夫妻双方有较强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体贴家人,热爱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把家庭搞好,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