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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052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052号 更新时间:2016-09-23 15:11:4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052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95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