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3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938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谢福华,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剑华,该社职员。
被告张洪,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