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3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93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谢福华,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剑华,该社职员。
被告傅燕权,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练火燕,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傅燕权、练火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35.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