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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83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883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15:53:23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883号

原告吴小玲,女,汉族,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钱海洲,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审理原告吴小玲诉被告钱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小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小玲负担。

审 判 员 谢 郁 清

二O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聂 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