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1号
申请执行人何小勇,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岑汝标,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何小勇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岑汝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岑汝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岑汝标有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大堤二路一巷的房屋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查封该房屋首层和二层。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无发现被执行人岑汝标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岑汝标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何小勇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小勇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