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3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平台镇中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卢锐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李成新,男,汉族,1950年5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平台镇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成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成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得被执行人李成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546元。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平台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平台镇中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