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1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黎青波,女,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李裕荣,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肖鸿群。
申请执行人黎青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裕荣、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裕荣、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裕荣、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有存款22539.58元和31842.94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裁定扣划,并已退53600元给申请人。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被执行人李裕荣有粤B6NX89号梅赛德斯宾驰牌小型轿车、粤B2DK01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粤BDW732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各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裁定查封并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另查得被执行人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在南江口镇港口村委会长坑有7147.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查封,现等待评估拍卖。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莫列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莫列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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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