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19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廖伟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献民,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唐瑞安,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朱洁玲,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叶汉尧,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邓桂娇,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瑞安、朱洁玲、叶汉尧、邓桂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唐瑞安、朱洁玲、叶汉尧、邓桂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唐瑞安、朱洁玲、叶汉尧、邓桂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被执行人叶汉尧有属其所有的座落于郁南县通门镇城区村委会房屋[建基面积:52平方米,建筑面积:208.36平方米,房地证号:6739099,国土证号:郁府国用(2006)第0463号]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裁定查封。该房屋暂未处理变现。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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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