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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267号

文书:(2016)粤5322执267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15:53:2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王仙,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裕农木薯淀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黄西江。

申请执行人王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裕农木薯淀粉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郁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王仙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郁南县裕农木薯淀粉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履行完毕,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裕农木薯淀粉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下半年因经营不善已停止运作不再投产,并于2014年11月8日与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协议重组,全部财产由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理。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仙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郁南县裕农木薯淀粉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仙在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