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5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858号
原告:江晓,住郁南县。
被告:郁南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连珠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啟龙。
原告江晓与被告郁南县物资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晓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晓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晓负担。
审 判 长 卢志浩
审 判 员 宾益生
人民陪审员 杨梅光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