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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997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997号 更新时间:2016-10-21 14:57:25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997号

原告:明金生,住郁南县。

被告:李锦成,住郁南县。

原告明金生与被告李锦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明金生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金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金生负担。

审 判 员 宾益生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