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97号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997号
原告:明金生,住郁南县。
被告:李锦成,住郁南县。
原告明金生与被告李锦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明金生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金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金生负担。
审 判 员 宾益生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