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执字第243号
苏伟清、张苏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汇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15)云郁法执字第289号
申请执行人苏伟清,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苏雁,女,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郁南县汇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钟国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伟清、张苏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汇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郁南县汇诚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汇诚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2020005019000001740)内有存款124595.82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郁南支行开设的账户郁南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4001827408053001447)内有存款139756.71元;(账号:44001827437053000615)内有存款5067.88元,综上合计269420.41元可供执行,该款已被本院裁定划拨。由于该笔执行款涉及到12个案件,应按每个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比例进行分配。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比例进行分配方案,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