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6)粤5322执316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16号 更新时间:2016-09-30 15:01:2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16号

移送执行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锦强,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被执行人岑明呈,男,布依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平塘县。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锦强、岑明呈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岑明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8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锦强、岑明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罚金履行完毕,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锦强、岑明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黄锦强、岑明呈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黄锦强、岑明呈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