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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510号

文书:(2016)粤5322执510号 更新时间:2016-09-30 15:01: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510号

移送执行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蔡建雄,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蔡建雄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蔡建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蔡建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罚金履行完毕,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建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蔡建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蔡建雄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5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