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50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506号
移送执行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东平,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卢亮,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东平、卢亮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15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15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6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东平、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罚金履行完毕,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东平、卢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李东平、卢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李东平、卢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才(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