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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462号

文书:(2016)粤5322执462号 更新时间:2016-09-30 15:01:2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拾青,女,苗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宋刚。

申请执行人杨拾青申请执行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民间追索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粤5322民初43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462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