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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21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21号 更新时间:2016-09-30 15:01:2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坚,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黄蒋才,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彭玉凤,女,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蒋才、彭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云郁法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坚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蒋才至今尚欠46000元本金和利息未履行完毕。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蒋才、彭玉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现被执行人黄蒋才有属其所有的座落于郁南县都城勒塘涌四巷16号房屋(建基面积:33.12平方米,建筑面积:71.4平方米,房地证号:1383344)一间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裁定予以查封。该房屋暂未能处理变现。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陈坚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坚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