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8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樊东焕,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宋刚。
申请执行人樊东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进 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