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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2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2号 更新时间:2016-09-30 15:01:2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周庆华,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甘永强,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郁南县。

周庆华申请执行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云郁法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2016年7月29日,申请人周庆华与被执行人甘永强达成和解协议:甘永强于2016年8月1日还10000元,余下欠款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还款日期为每月28至30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庆华与被执行人甘永强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庆 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