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行初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5322行初8号
原告梁广利,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恪潘,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立杏,男,汉族,1975年10年18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炳泉,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游,男,汉族,1993年6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亚黎,男,汉族,1936年4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亚锦,男,汉族,1943年4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明,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绍,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亚瘦,男,汉族,1946年7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树光,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俭,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少常,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冯梅,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林,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安,男,汉族,1946年4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钊,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守卫,男,汉族,1938年10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北海,男,汉族,1936年7月25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锦标,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守泉,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基平,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谢伟林,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发华,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张传佳,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梁广通,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恪潘、梁广利。
被告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罗荣灿,镇长。
委托代理人莫安邦,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广利、梁恪潘、梁立杏、梁炳泉、梁游、梁亚黎、梁亚锦、张发明、梁广绍、梁亚瘦、梁树光、梁广俭、梁少常、冯梅、梁广林、梁广安、张发钊、梁守卫、梁北海、梁锦标、梁守泉、梁基平、谢伟林、张发华、张传佳、梁广通(以下简称梁广利等26人)诉被告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梁广利等26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广利等26人负担。
审 判 长 谢 宁
审 判 员 林采雨
人民陪审员 周少云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广华
